毒物質。
從事言情小說創作也有十一年的時間了,寫了將近百本的小說,這還是頭一本里面女主角的身分與自己相同,寫起來真是尷尬極了。倒不是怕會把女主角的個性與自己搞混,因為和李梓旻比起來,我的日子與性格顯然更無趣了。
我想我們兩個相通的地方,大概就是投入寫稿狀態時,是可以六親不認的吧?(笑ing)
言歸正傳。
本來嘛,我的職業就是個以筆為業的人,既不是靠著嘴皮子賣弄的主持人,亦非專門拿著六法全書,上法院跟人爭取憲法應有的保障的律師。一介文字工作者的我,當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,我唯一能夠做的,還是把這股“怒氣”化為一股創作的能量,繼續我“筆伐”的大業。
所以關於這本書的故事內容及定向,很快就形成,一下子就決定好了。
然而在寫的時候,我不能說自己心態上毫無矛盾存在。一方面想寫得更深入、更嚴肅,一方面我也很清楚言情小說的本質,不該是一本教科書,而是能夠帶給大家放鬆、娛樂效果(能不能讓人感動或有所思考先放在一邊不說),屬於能輕鬆地閱讀、無負擔地閱讀的書。
如果利用了娛樂小說的本質,而私心地想讓大家更關心一下這個攸關每個讀者(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)閱讀權益的“分級辦法”,好像有違我身為言小文字工作者之使命?(苦笑)
我想在我的寫作生涯裡,大概不會再碰到如此兩難的處境,一方面隨著故事進展,渴望讓幻想便是幻想,而寫的時候,外面的事態仍時時刻刻有所變化,也逼得葆琳不得不跳出來做些什麼。真可謂蠟燭兩頭燒,但這些點滴也將成為葆琳創作生涯中的珍貴回憶吧!
目前攸關許多人閱讀權益與創作自由的分級辦法,最新的施行情況是──在經過近半個多月的抗議,新聞局雖未做出“全面暫緩”分級辦法的施行,但至少是做出了一個小小讓步,那就是到2005年七月前“暫不處罰”。有些人或許會因此而覺得“既然不處罰了,就沒我們的事了,小說照看、漫畫照賣”。
但是,我想並不是如此。
這七個月的時間,反而讓我們必須更謹慎、更嚴厲地去關切這個問題,不可以再允許分級辦法成為“一個黑箱子裡”所養出的大怪物,吞噬著我們周遭未來即將印刷、或已經印刷,但我們還沒來得及閱讀的各類書本、漫畫。
假如你不想看到有一天,像我看見BBS論壇中的一段勁爆發言所說的:以後大家都以刑法來書寫小說中的性行為、畫漫畫時也不可以直接說殺人,得引用刑法,就沒問題了吧。
所以男主角的性器官○○女主角的性器官的同時,男主角還得宣告:“我想要進行刑法第十條第五點的行為,你同意嗎?”
所以名偵探得說:“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發生了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的罪行。”
我們將不能直接說出該色情、暴力行為的名稱,以免導致“教唆犯罪”或“教導犯罪”、“猥褻”的疑問。
上面那段話,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麼意思。
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來好了。
第十條,第五點:稱性交者,謂下列性侵入行為: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之行為。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之行為。
第兩百七十一條: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當我看到這段話時,笑了,但是也非常的難過。
我們的創作難道要被硬繃繃的條文取代?浪漫到哪裡去了?唯美到哪裡去了?如果小說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顏色有多麼地湛藍,而只能寫:“今天天空的顏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號的顏色”,請問還有誰能領略所謂文字之關,愛情之真?
性行為=猥褻嗎?言惰小說裡,不能有性行為發生嗎?愛情不該有性,它必須是柏拉圖式的嗎?
還有,什麼樣的描寫能不讓人感到羞恥呢?同樣的一件事、同樣的一個動作,描寫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,描寫得少就一定保證青少年能“身心健康”嗎?如果看了十本描寫“少量”性行為的書,等不等同於一本“大量”描寫性行為的書呢?禁止一本有“大量”性行為的書,卻允許大量的“少量”性行為書籍在市面上販售,請問這麼做是助長青少年性行為氾濫,抑或是降低?
或者我該問的是,到底是“描寫”有罪,或是“量多”、“量少”的問題→這真